吉林建工集团对在建工程实行顾客满意度调查、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回访、质量保修制度。吉林建工集团执行建设工程合同要求的保修期限及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中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。
生产部负责在建工程的顾客满意度管理工作,主要从工期、质量、文明施工、环境、配合与协作关系几个方面,征求和搜集建设单位的意见,以努力使吉林建工集团不断持续改进。
生产部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,在保修期限内的回访管理工作,主动了解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的意见,把服务保修工作做得更好。
建设单位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,可随时提出要求,吉林建工集团生产技术部负责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工作,接到建设单位要求的,市内当天,外地三天内到达建设工程地点,履行保修义务。
生产部电话: 0431-88988235
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中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,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:
(一) 基础设施工程、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,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;
(二) 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,为五年;
(三) 供热与供冷系统,为2个采暖期、供冷期;
(四) 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、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。
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。
建设工程的保修期,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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